壹、依據
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18 條及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第 4 條之規定及教育部 103 年 7 月 21 日臺技(二)字第 1030100462 號函核定之招生規定辦理。
貳、報考資格
持有退除役官兵身分證明文件(榮民請提供榮民證,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請提供核認證 明或權益卡),且具有下列學歷(力)資格之一,方得參加本項招生[欲報考在職專班者,畢業年資以取得學歷(力)資格後滿 1 年以上(年資核算至 108 年 9 月 30 日止),且現仍在職並 持有證明]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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